公交车身广告制作销售合同
本合同签约双方分别是: (以下称“甲方”)
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 (以下称“乙方”
甲方要求在乙方广告媒体上展示其客户的广告,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,为此双方达成协议,文字表述如下:
1、 产品名称:
2、 广告形式:
3、 巴士数量:
4、 本合同由甲乙方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发布日期完成日结束。
5、 本合同发布期为 (发布期为200 年 月 旬至200 年 月 旬)
乙方收到小样后的第 日为本合同广告发布期开始日。
6`广告费用计算如下:
路线 | 数量 | 期限 | 单价(RMB) | 总价(RMB) |
小计:¥ 元整
总价:人民币 元整(大写) (不含制作费)
7、付款方式:甲方应按下述规定的时间,及时将款项汇至乙方指点的帐户。
第一次:在本合同生效后即付广告费总额的50%,即人民币 元整, 其中10%作为本合同定金,是全面履行约之保证.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20天内向乙方提供广告小样及可供办理报批手续的全部文件资料,若未在此期间提供前述小样和资料,视作甲方不履约,定金不予返还。本合同定金只可在支付本合同最后一笔应付款项时,冲抵该款项的一部分.
第二次:在广告上刊后即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50%,即人民币 元整。
8、广告制作费广告制作前,一次性付清,即人民币 元整.
9、乙方对本合同中的上海巴士媒体拥有使用权及管理权;甲方如未按期付款,每迟延一
天应按30‰天息计算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,滞纳金应在10日内与该笔迟延款项同时
缴纳。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,超时十天时,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
同,甲方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,并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.
10、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将广告画面送审和协调公交车调度工作,方便广告画面制作,在广告制作完成及发布之日起即向甲方发出“广告发布通知单”和彩照一份,同时负责车辆本身的清洁维护等事宜,如因制作的质量、材料等因素造成的损失,修复费用应由
乙方负责.如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画面遇到无法修补的损坏时,乙方需在3天内向甲方
汇报,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,因修复画面造成停运一周以上,由甲、乙双方代表签字确
认后,可至发布结束后顺延此广告发布时间.
11、本合约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以及相关法规约束.
12、如果双方合作愉快,甲方有意续约,可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,双方应就广告费及
发布期等条款,达成新的协议。在同等条件下,甲方有优先续约权.
13、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,或车辆线路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应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14、本协议未尽事宜,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本合同一式贰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壹份.
甲方: 乙方: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
代表: 代表:
(签名 盖合同章) (签名 盖合同章)
日 期: 日 期:
开户行: 开户行:
帐 号: 帐 号:
地 址: 地 址:
电 话: 电 话:
传 真: 传 真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