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 送 广 告 合 同 书
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(甲方):
广告发布单位名称(乙方): 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
乙方接受甲方委托,承接办理如下广告:
广告发布媒介 | 广告内容(名称) | |||
发 布 时 间 | 数 量 | |||
广告发布形式 | 次 数 | |||
广告发布区域 | ||||
广 告 费 | 附 加 费 | |||
合计(大写) | 元( 元整) | |||
付 款 期 限 | 合同签订五天内 | |||
付 款 方 式 | 支票或划帐 | |||
合 同 其 它 条 款 | 1、 乙方有权对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预审,对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工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,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。甲方拒绝修改或虽经修改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,乙方有权拒绝发布。 2、 甲方须于广告投放前45天将相关设计稿样送与乙方。 3、 因甲方广告内容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时,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,对乙方造成损失的,由甲方负责赔偿。 4、 免责条款:因甲方广告内容等问题被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投送发布,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,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、制作费、广告费等费用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投送发布甲方广告时,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。 5、 违约责任:甲方逾期付款,应每日按合计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,超过5天未付,乙方有权拒绝投放甲方委托之广告,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20%的违约金。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余款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 6、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:(1)协商解决;(2)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 7、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 8、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。 其他: | |||
甲方单位:(签章) 经 办 人: 地 址: 电 话: 传 真: 时 间: 年 月 日 | 乙方单位:(签章) 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 经 办 人: 地 址: 电 话: 传 真: 时 间: 年 月 日 | |||